侵占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TDM-113-審訴-235-20250310-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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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澤生 楊秀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澤生、楊秀康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