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TDM-113-審訴-261-20250319-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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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誌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22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誌隆於民國112年5月下旬某日,透過 臉書社群網站,將其向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Garena公司)註冊之線上遊戲「傳說對決」之遊戲帳號「CHARMREMIXBB」(下稱本案遊戲帳號)售予莊凱翔,莊凱翔又於同年6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將該帳號轉售予告訴人劉育駿,告訴人取得帳號資料後,隨即更改密碼而取得該帳號之實質支配力。被告明知其售出本案遊戲帳號後已無使用權限,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同年6月11日至26日間,以該遊戲帳號創立人之身分寄發電子郵件,向Garena公司客服人員佯稱無法登入本案遊戲帳號,使不知情之Garena公司客服人員於同年月27日重置帳號密碼,以此方式變更告訴人設定密碼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被告取得Garena公司客服人員以電子郵件回覆之新密碼後,即以之登入本案遊戲帳號完成密碼變更與認證程序,再透過8591遊戲交易網站(下稱8591交易平台),將本案遊戲帳號轉售予會員編號0000000(會員姓名:李焄維)之人。嗣告訴人無法以自己設定之密碼登入該遊戲帳號,甚且在8591交易平台發現會員編號0000000之人販售該遊戲帳號之訊息,察覺帳號應係遭創立人以原始註冊資料取回權限,始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 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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