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M-113-審金易-208-20241105-3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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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陽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0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陽駿(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 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上訴人雖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故此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據以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規定,於同年7月30日裁定命其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9月19日送達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由上訴人親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