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3-審金易-241-20241007-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 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五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昱翔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