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M-113-審金易-339-20250120-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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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屏 選任辯護人 陳星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9 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 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清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