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TDM-113-審金易-368-20250110-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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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凱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0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一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凱宸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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