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TDM-113-審金易-368-20250110-2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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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凱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892號、第7107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凱宸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