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TDM-113-審金易-37-20250303-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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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7、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江宗賢 住○○市○○區○○路00號(高雄○○○○○○○○彌陀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交保,我可以提出3 萬至5 萬的交保金 。 二、被告在偵查中保證金伍仟元已經被沒收,顯然具保無法擔保 被告逃亡之可能,且審判中多次傳喚不到,有逃亡之事實,所涉犯罪名為最輕本刑壹年以上之罪,縱使提高交保金額到伍萬元,也無法認為對被告有足夠的拘束力,具保停押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