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M-113-審金易-461-20250106-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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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至軒 選任辯護人 劉鍾錡律師 被 告 柯尚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280號、113年度偵字第1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葉至軒、柯尚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