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M-113-審金易-471-20241009-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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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533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鵬州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嗣於113年10月8日收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111號併辦意旨書,以被告提供同一帳戶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與本案犯罪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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