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M-113-審金易-484-20241227-2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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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益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7頁第10行理由欄「87,707元」記載應 更正為「8,707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被告王益發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7頁第10行理由欄內三、沒收欄內(一)犯罪所得欄內「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為8,707元【計算式:87萬658×1%=87,7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中「87,707元」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8,707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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