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TDM-113-審金易-548-20250303-2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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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正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記載應補 充「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被告蔡正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漏載,應補充「Z000000000」。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