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M-113-審金易-645-20250226-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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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玲 選任辯護人 謝欣翰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5056號、第12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慶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被害人向本院聲請欲與被告調解,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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