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TDM-113-審金易-86-20241025-2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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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 3、34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宗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拾叁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1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叁萬元之不法利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徐宗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並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 徐宗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全文,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茲說明如下: ⒈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刑罰規定,改列為第19條,修正 後之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以下罰金。」;舊法第14條第1項則未區分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其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被告參與洗錢犯行之金額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後,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條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另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係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改列為第23條,其中修正後之第23條第3項規定,除須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尚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之限制。 ⒊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關於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應採「從舊從優」原則。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故修正或新增之法律規定中,夾雜有利及不利事項時,應將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套用至整體新法及整體舊法,再依最用所得結果,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或舊法。本件被告洗錢犯行,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刑固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利於被告,然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洗錢犯行,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但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故如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刑,即無從依修正後之第23條第3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結果,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而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其中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固不利於被告,然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各次洗錢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要件。從而,就本件被告犯行,自應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科刑。 ㈡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楊穎」、「高啟強」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 開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次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洗錢犯 行,原均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經前述論罪後,就其犯刑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洗錢罪,自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就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有詐欺、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仍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致告訴人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朱育民、林叡、顏琦樺、翁鵬、李宜融、被害人劉純如、連美琴、王莉娜13人分別受有5,000元至147,342元不等之財產損失,且對交易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犯後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全部犯行,然並未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彌補;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羈押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38,000元,未婚,無子女,獨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 五、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時間約在2週內,侵害對象為13人等情,就其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六、被告本案各次詐欺、洗錢犯行,因此抵償債務而取得財產上 利益3萬元,已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7頁),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所處之刑 1 洪偉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傳訊息向洪偉哲佯稱:洪偉哲在臉書刊登賣安全帽的商品因未簽屬金流服務協議遭拒云云。 112年4月28日21時38分至22時46分,49987元、49981元、2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8日21時45分至21時5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左營區立文路75號陽信銀行立文分行,119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金文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打電話給金文琳佯稱:線上購物系統遭駭客入侵遭誤刷、需止付云云。 112年4月28日22時31分許,4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8日23時2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雲崗門市,30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曾宏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打電話給曾宏修佯稱:因為威秀影城系統錯誤要解決云云。 112年4月28日23時5分至8分許,25985元、3985元。 同上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許雅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許雅惟佯稱:在臉書賣東西需要認證云云。 112年5月4日19時7分至10分許,49985元、25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4日19時1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夏路郵局,76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解豐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解豐林佯稱:做買賣需要做銀行辦理的簽署協議為金流保障云云。 112年5月4日19時26分許,29983元。 同上 112年5月4日19時28分至43分許,同上址郵局,49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劉純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給劉純如佯稱:賣韓團演唱會門票云云。 112年5月4日19時28分許,5000元。 同上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朱育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打電話給朱育民佯稱:買筆電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銀取消云云。 112年4月24日22時9分至48分許,49983元、29985元、29985元、2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4日22時13分至5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139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連美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間傳送訊息給連美琴佯稱:需要跟銀行簽屬協議才可以在臉書上架商品云云。 112年4月24日22時11分至23時3分許,49998元、12016元、30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4日22時22分至23時88分許,同上址分行,91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王莉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間撥打電話給王莉娜佯稱:原本不定期捐款因系統設定錯誤,為解除須轉移存款云云。 112年4月25日0時53分許,49985元。 112年4月25日0時57分至58分許,同上址分行,50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林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間撥打電話給林叡佯稱:因蝦皮購物設定錯誤變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為解除須匯款云云。 112年4月27日21時27分至33分許,49985元、44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34分至4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11003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顏琦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間傳送LINE訊息給顏琦樺佯稱:蝦皮購物無法下單,須查證並解除云云。 112年4月28日0時30分許,19989元。 同上 112年4月28日0時3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30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翁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傳送LINE訊息給翁鵬佯稱:露天拍賣購物無法交易,須設定拍賣帳號云云。 112年4月27日21時32分許,9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53分至22時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左營區正心街102號萊爾富超商正心店、左營區文立路75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99000元。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李宜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傳送臉書訊息給李宜融佯稱:臉書交易使用統一超商交貨便須開通連結、簽屬協議云云。 112年4月28日22時22分至34分許,73671元、7367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8日22時31分至4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左營區文立路75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147010元。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33號 第34號 被 告 徐宗豪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前不詳時 間,加入由通訊軟體Telegram綽號「楊穎」、「高啟強」及其他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在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徐宗豪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其他不詳身分之詐欺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劉純如、朱育民、連美琴、王莉娜、林叡、顏琦樺、翁鵬、李宜融等人,使洪偉哲等13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錢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由徐宗豪依指示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該等款項及提款卡依「楊穎」指示在不詳處所,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洪偉哲等13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朱育民、 林叡、顏琦樺、翁鵬、李宜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宗豪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坦承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再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偉哲、 金文琳、曾宏修、許雅 惟、解豐林、朱育民、 林叡、顏琦樺、翁鵬、 李宜融、被害人劉純 如、連美琴、王莉娜之 指證 ⑵告訴人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朱育民、林叡、顏琦樺、翁鵬、李宜融、被害人劉純如、連美琴、王莉娜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洪偉哲等13人遭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後匯款進人頭帳戶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洪偉哲、金文琳、曾宏修、許雅惟、解豐林、朱育民、林叡、顏琦樺、翁鵬、李宜融、被害人劉純如、連美琴、王莉娜等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所犯上揭罪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又被告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施以詐術,致附表等13人受騙而交付財物,其所犯各次加重詐欺既遂之犯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自陳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萬元,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郭郡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憶婷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洪偉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傳訊息向洪偉哲佯稱:洪偉哲在臉書刊登賣安全帽的商品因未簽屬金流服務協議遭拒云云,致洪偉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上網查詢,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21時38分至22時46分 49987元、49981元、2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8日21時45分至23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 超過匯款金額 2 金文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打電話給金文琳佯稱:線上購物系統遭駭客入侵遭誤刷、需止付云云,致金文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無法回撥電話,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22時31分許 4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8日23時2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雲崗門市 30000元 3 曾宏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打電話給曾宏修佯稱:因為威秀影城系統錯誤要解決云云,致曾宏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23時5分至8分許 25985元、3985元 同上 4 許雅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許雅惟佯稱:在臉書賣東西需要認證云云,致許雅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察覺款項匯出,始悉受騙。 112年5月4日19時7分至10分許 49985元、25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4日19時1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夏路郵局 76000元 5 解豐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解豐林佯稱:做買賣需要做銀行辦理的簽署協議為金流保障云云,致解豐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5月4日19時26分許 29983元 同上 112年5月4日19時28分至4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夏路郵局 49000元 6 劉純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間傳送訊息給劉純如佯稱:賣韓團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劉純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5月4日19時28分許 5000元 同上 7 朱育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打電話給朱育民佯稱:買筆電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銀取消云云,致朱育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4日22時9分至48分許 49983元、29985元、29985元、2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4日22時13分至51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 139000元 8 連美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間傳送訊息給連美琴佯稱:需要跟銀行簽屬協議才可以在臉書上架商品云云,致連美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4日22時11分至23時3分許 49998元、12016元、30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4日22時22分至翌(25)日0時5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左營分行 161000元 9 王莉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間撥打電話給王莉娜佯稱:原本不定期捐款因系統設定錯誤,為解除須轉移存款云云,致王莉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5日0時53分許 49985元 10 林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間撥打電話給林叡佯稱:因蝦皮購物設定錯誤變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為解除須匯款云云,致林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7日21時27分至33分許 49985元、44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34分至4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 超過匯款金額 11 顏琦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間傳送LINE訊息給顏琦樺佯稱:蝦皮購物無法下單,須查證並解除云云,致顏琦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對方帳號刪除,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0時30分許 19989元 同上 112年4月28日0時31分至3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 超過匯款金額 12 翁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傳送LINE訊息給翁鵬佯稱:露天拍賣購物無法交易,須設定拍賣帳號云云,致翁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7日21時32分許 9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7日21時53分至22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正心店、 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 99000元 13 李宜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傳送臉書訊息給李宜融佯稱:臉書交易使用統一超商交貨便須開通連結、簽屬協議云云,致李宜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2年4月28日22時22分至34分許 73671元、7367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4月28日22時31分至4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 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文立分行 147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