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TDM-113-審金易-98-20241220-2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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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守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守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洪守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1日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98號判決,並將該判決於113年8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人雖於113年8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