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M-113-審金訴-296-20250226-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附表二」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被告謝宗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附表二」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附表一」。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