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M-113-審金訴-296-20250226-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附表二」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被告謝宗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附表二」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附表一」。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