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TDM-113-審附民緝-16-20241203-1

字號

審附民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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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盧柏元 被 告 薛孟漢 洪振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翁凱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36號,嗣改分為113年 度審金訴緝字第9號),其中被告洪振偉、翁凱祥雖均非113年度 審金訴緝字第9號刑事案件被告,然被告洪振偉為112年度審金易 字第236號刑事案件被告而與被告薛孟漢共同向原告遂行詐欺等 犯罪,被告翁凱祥則係提供名下金融帳戶與被告洪振偉、薛孟漢 所屬之詐欺集團以供原告匯入受騙款項,原告主張被告3人同負 損害賠償責任。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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