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M-113-審附民緝-18-20241217-1

字號

審附民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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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8號 原 告 鄭子薇 被 告 王坤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易緝字第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3年度審金 易緝字第7號判決諭知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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