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M-113-審附民-1000-20241223-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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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00號 原 告 洪國震 被 告 明彥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尹羿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30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明彥廷、尹羿鴻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洪國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