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TDM-113-審附民-496-20241024-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 原 告 張文斌 被 告 楊江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0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文斌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03號,被告楊江林公 共危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