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M-113-審附民-607-20241128-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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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AV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V0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V000-Z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施伯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43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施伯學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 原告AV000-Z000000000、AV000-Z000000000A、AV000-Z000000000B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