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TDM-113-審附民-694-20250123-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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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94號 原 告 周家慶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林信良 訴訟代理人 陳郁翎律師 被 告 吳佳珍 連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周家慶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4號,被告林信良過 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瑄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