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M-113-審附民-752-20241223-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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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52號 原 告 陳潘佩宜 被 告 蔡惟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蔡惟信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惟信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潘佩宜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蔡惟信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且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黃科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 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