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M-113-審附民-847-2025021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余亭餘 被 告 潘幸妤 潘秋芬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21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幸妤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萊爾富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秋芬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被告潘秋芬為被告潘幸妤之連帶保證人,依民法契約關係亦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而主張被告潘秋芬與被告潘幸妤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對被告潘秋芬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屬有據,又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