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M-113-審附民-850-2024121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50號 原 告 羅盛姣 被 告 陳諺洋 呂樂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諺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 金易字第5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陳諺洋、呂樂因被告陳諺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羅盛姣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呂樂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呂樂為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原告自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