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TDM-113-審附民-871-2024101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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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黃素華被 告 劉力豪 上開當事人間113 年審附民字第871號損害賠償(刑事案號: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122 號詐欺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7日 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逸寧書 記 官 潘維欣通 譯 程珮涵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黃素華被 告 劉力豪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元,被告當場交付原告 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黃素華 被告:劉力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潘維欣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