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M-113-審附民-886-2024121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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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6號 原 告 吳進福 被 告 鄭博兆 蔡政杰 上列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又被告蔡政杰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 未受判決,惟原告既已認為被告2人是共同侵害其權利之人,則 依原告之主張,被告蔡政杰亦具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 性質,當得隨被告鄭博兆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 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