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M-113-審附民-901-2025031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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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01號 原 告 林清鄉 被 告 王卓進 李益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 被告吳晨維、黃楷傑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 院另行審結刑事案件(上二人均通緝中),再為合適處理,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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