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M-113-審附民-999-20250120-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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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99號 原 告 曾獻儀 被 告 許瓈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許瓈方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原告曾獻儀未聲請將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