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M-113-易-148-20241008-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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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大光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9 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高大光所涉恐嚇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大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