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TDM-113-易-156-20241024-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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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佳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6 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高佳安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佳安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