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TDM-113-易-160-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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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紫婕 選任辯護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474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施紫婕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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