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M-113-易-188-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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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0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張家維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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