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M-113-易-188-20250317-3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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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 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欄第2項「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至告訴 人指定之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1萬元 整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欄所載每月賠償匯款金額,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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