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TDM-113-易-214-20241112-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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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文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6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董文彬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