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M-113-易-214-20250203-3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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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文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 為113年度易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文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董文彬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3年12月25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前揭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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