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TDM-113-易-226-2025031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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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鎧任 選任辯護人 翁羚喬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