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M-113-易-301-2024100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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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曜本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9868號),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5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曜本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