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TDM-113-易-302-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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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億倡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25號),本院前因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90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易卷第31頁),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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