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TDM-113-易-327-202502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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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鴻犯毀損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鴻係林愷袖(原名吳林愷袖,業於民國113年7月1日與吳 鴻離婚)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吳鴻於112年7月18日2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1樓客廳,因當沖股款等問題與林愷袖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損犯意,持剪刀剪斷林愷袖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分行提款卡、全民健康保險卡及汽車駕駛執照(以下合稱本案物品)而損壞之,足以生損害於林愷袖。 二、案經林愷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被告吳鴻於審判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易卷第45頁),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述時地,因當沖股款等問題與告訴人林 愷袖發生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毀損犯行,辯稱:告訴人自己毀損證件,很會撕簿子(指存摺)、很會剪,本案物品均放在告訴人車內置物箱,案發當天伊未見本案物品在住處客廳,並非伊所剪,伊於案發翌日在警局始見本案物品遭剪斷。伊曾因脊椎受損而癱瘓,有肢體神經方面的障礙,手指無力拿剪刀,告訴人係為達離婚目的而提告本件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案發時係告訴人之配偶,又被告於前述時地,因當沖 股款等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及本案物品確遭剪斷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吳沂臻(被告之女)分別於警偵證述明確,且有遭剪斷之本案物品照片、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案屬實,復據被告坦認不諱(審易卷第40至41頁,易卷第62至65頁),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確有毀損犯行 1.質之告訴人於警偵一致證稱:被告股票當沖輸錢,案發時伊 在客廳,被告先罵三字經、五字經,看到伊袋子,即持剪刀剪掉袋內之本案物品等語(警卷第9至10頁,偵卷第121至122頁,偵續卷第144頁)。又參諸附表本院勘驗錄音檔案結果(易卷第45至54頁),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先就告訴人未墊繳被告當沖股款等事發生爭執(編號1),旋即出現數次摔東西、剪東西聲音(編號1、3、5),過程中除證人吳沂臻短暫出現外(編號2),被告非但向告訴人稱「簿子拿來,簿子還來,我不要還你,不要還你,妳給我撕做什麼」、「撕齣破,不行嗎?你可以撕,我不能剪?」,且伴隨剪東西聲音,而針對告訴人所言「那我的,不是你的」,仍僅稱「要呼亂大家攏呼亂啊,拿啊,你愛人用畜牲的手段對你沒關係啊」而未加以反駁(編號3),嗣告訴人質問袋子去向時,被告不僅向告訴人稱「丟掉了啦!」,經告訴人回以「簿子乎你剪壞了就算了,證件也乎你剪壞了,你連我要繳的錢也丟掉,那也有這裡的電費、水電啦!」,被告更向告訴人稱「攏嘜繳,攏嘜繳,攏齣剪剪ㄟ,攏嘜繳,這叫做夫妻,100多元而已!」,再經告訴人表示「上次剪我的支票,這次剪我的證件、健保卡跟提款卡,你乾脆呷我的人攏剪一剪好了。」、「你剪我的證件,我不是一樣也可以去申請,是麻煩而已!」,被告猶僅稱「我剪你嘿無路用人要幹嘛?」、「這樣你才有時間跟客兄在那邊說話,可以約去哪就去哪,車内妳也不敢約,這麼好功夫自己一個人跑去鹽山?」(編號5),全然未曾反駁告訴人所指遭被告剪斷「證件、健保卡跟提款卡」之情,反觀告訴人所指被告取走袋子並持剪刀剪掉袋內之本案物品一節,則與前述勘驗結果相符,時序亦屬緊密連貫,顯見告訴人所指前情,俱屬可信。另綜觀附表各編號所示對話內容,可知當時實因被告對於告訴人未應其所求墊繳當沖股款一事氣憤難平,雙方始生爭執,並非告訴人主動挑起爭端,且被告係於對話過程中順應告訴人語意回應,顯見該等對話均非告訴人單方有意陷被告於刑責所為,足徵被告確有持剪刀剪斷本案物品之行為。 2.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對於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 以外之他人之物,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足成罪。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雖未毀損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以持剪刀剪斷之方式改變本案物品之外形而失其可用性,當屬損壞之行為,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致令不堪用之行為,容有未合。 3.依被告自承案發時對於告訴人未墊繳被告當沖股款一事,氣 憤之情已然高漲,復主觀懷疑告訴人與其他男性有踰矩行為(易卷第63、65頁),則被告是時處於憤怒情緒下,自有毀損告訴人物品之動機。又被告於案發時為年滿57歲之成年人,自陳國中畢業且有工作經歷(易卷第66頁),乃具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其持剪刀剪斷本案物品,勢將損害或破壞本案物品使之喪失可用性一節,自屬明知,猶決意為之,堪認主觀上確有毀損之故意甚明。 ㈢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查: 1.證人吳沂臻固於警偵證稱:當日被告與告訴人因股票之事吵 架,伊見告訴人持剪刀剪掉1張卡片,未見被告持剪刀剪掉告訴人之健保卡、駕照、提款卡等語(警卷第15至16頁,偵卷第46頁),且被告亦提出照片辯稱告訴人自行剪斷卡片(偵卷第69至73頁,偵續卷第111頁)。惟細觀該等照片解析度不佳,畫質模糊,亦非連續拍攝,無從據以辨認究明告訴人所持物品及動作詳情,而現場亦無監視器錄影畫面可供調查審認一節,亦據被告確認無訛(易卷第64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為憑(警卷第3頁,偵卷第135頁),尚難與證人吳沂臻前揭證詞相互印證,自未可遽認告訴人案發當時有何持剪刀自行剪斷提款卡或證件之情。又依被告於警詢供述:告訴人有申請1張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金融卡給伊使用,伊還給告訴人,當時告訴人在刺繡,就拿剪刀剪掉不給伊用等語(警卷第6頁),足認告訴人縱有自行剪卡1張之舉,剪斷之標的亦非本案物品至明。再參以附表本院勘驗錄音檔案結果,證人吳沂臻在場時間短暫(編號2),與被告剪斷本案物品之時點復有相當間隔,而證人吳宗泰(被告之弟)於案發時係在上址2樓房間,未至1樓客廳,業據證人吳宗泰及被告供陳明確(偵卷第144頁,易卷第63頁),是證人吳沂臻及吳宗泰既非全程在場見聞案發經過,其等所為未見被告剪斷告訴人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提款卡之證言(警卷第15頁,偵卷第46頁),自均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2.被告確於112年1月19日至同年4月21日與家人出遊並拍照一 節,業據被告自陳在卷(易卷第64頁),且有出遊照片存卷可憑(偵續卷第25至29頁),而觀被告既能伸手觸摸屋簷(編號4)、手搭告訴人肩膀(編號5),甚至以右手出力使用手壓式汲水泵浦(編號6),足見被告行為時手部施力功能無礙。至被告行為前曾於111年10月間因頸椎手術住院約10日(偵卷第85至91頁,易卷第64頁),暨案發後於112年7月20日因頸部挫傷(偵卷第93頁)、113年3月28日因頸椎退化性關節炎(偵續卷第91頁)、113年7月31日因頸椎退化性關節炎術後(審易卷第55頁)、113年8月20日、113年8月22日、113年9月12日因第5-6、6-7頸椎退化性關節炎術後、右側腕隧道症候群、雙側頸椎神經根及脊髓病變(易卷第75頁)就醫,並於113年11月29日經鑑定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易卷第77頁)等情,均僅得證明診斷或鑑定當時之身體狀況,未可逕予反推案發時被告手部肌肉或運動功能即屬全然喪失而無毀損犯行。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㈡被告案發時與告訴人為夫妻,其對告訴人實施前揭犯行,係 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此並無罰則,自應依刑法毀損罪論斷,起訴書漏未論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應予補充。 ㈢被告先後數次損壞本案物品,係於密接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 ㈣爰審酌被告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且案發時與告訴人為配偶 ,本應和平相處、相互扶持,竟因細故未能適度控制自身情緒,即任意以上述方式毀損告訴人之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犯後就錄音檔案已明確錄取在案之事實猶飾詞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調)解或填補損害,實值非難。並考量告訴人所受法益侵害程度,被告犯罪之動機、時地、手段、毀損物品之品項及數量等情節、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前科素行;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現無工作、無收入,生活花費仰賴弟弟、女兒提供,與姊姊、弟弟、弟媳、女兒同住,無需扶養他人(易卷第66頁),及患有前述病症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未扣案剪刀1把固供本件犯罪所用,惟無從積極證明係被告 所有,且係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客觀財產價值亦屬低微,欠缺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至公訴檢察官固就附表勘驗結果,於本院審判程序當庭陳述 被告以「信不信我揍你」之類的行為脅迫告訴人取財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未果,涉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家庭暴力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罪嫌,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舊法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請求併予審理(易卷第54、66頁)。惟查: ㈠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是被告此部 分所為縱成立犯罪,本無從再依牽連犯之規定處斷,檢察官認應論以舊法牽連犯,容有未洽。 ㈡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 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或局部重疊行為之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是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故而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並非必然成為想像競合犯,必也其間有實行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始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否則,逕將具有相當時間間隔之不同犯罪,概認為想像競合犯,使其中一方之既判力及於他者,不無擴大既判力範圍,而有鼓勵犯罪之嫌,亦無異使已廢除之牽連犯捲土重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自本件案發時間、地點、場合、對象、爭執緣由、附表所示 言詞內容等客觀情狀,暨告訴人與被告雙方身分、關係、處境等主觀因素所構成之意思活動內容整體觀察,被告所言「你不通逼我,我嘸呷你騙,恁爸是真正敢呷給你揍下去」等語(編號1)及關於「2500」之片段(編號4、6),與被告毀損本案物品之時間實具相當落差,得以明顯區隔,具體行為內容有所不同,被告亦非以自始以單一意思決定而為,且刑法毀損罪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罪,而強制罪所保護之法益則為意思決定自由及意思活動自由,二者要屬有別,故綜據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其前揭毀損犯行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通念而為判斷,實無從逕將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前揭毀損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統合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縱成立犯罪,猶無從評價係法律上一罪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編號 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案結果 被告簡稱「鴻」;告訴人簡稱「袖」,雙方以臺語對話。 檔案名稱:中正路二段290巷34弄 2(全長33分24秒) 1 鴻:嘸免一個保險單來就繳快快,幹恁,幹,恁的孩子攏孩子, 阮ㄟ孩子都不是啦,你的孩子攏孩子,寶貝啦!幹你娘臭雞 掰,你要逼人做不要做的工作,人要會做,人是不要做而已,恁的心肝攏卡軟,恁的心肝攏卡硬,阮ㄟ心肝隴卡軟 袖:不要匯錢給你就叫做阮的心肝卡硬 鴻:我呷你講100多元而已,不用在那裡搖頭,我看著很討厭, 100多元而已 袖:那是第一遍嗎? 鴻:100多元而已 袖:我知道是100多元,那是第一遍嗎?不是錢多少 鴻:我就跟你講100多元而已 袖:我嘛不是講錢多或少,是又來了,上星期才用而已,這星期 又來,不是錢的關係,是擱來啊 鴻:那你兒子卡多攏沒關係 袖:他嘛才一次而已 鴻:只有一次,一次多少就沒人知,一次 袖:唉!阮兒子多少,嘛是我的事情 鴻:對啊,就你們的事情,就你們的種啊,當然你們的事情 袖:因為我跟你講一次而已,你嘛不相信啦!啊你看伊多久沒玩 了 鴻:我怎麼知道? 袖:就是啊 鴻:我怎麼會知道他有玩沒玩,你娘雞掰 袖:他只有一次就被我唸,你只有一次嗎? 鴻:唸恁懶鳥,唸,你敢唸恁兒子?恁娘累雞掰,幹恁娘,你唸 你兒子(摔東西聲音),恁娘臭雞掰,恁ㄟ寶呢,恁ㄟ寶會唸 喔!擱講甲像真的 袖:啊我講真的,你嘛不相信 鴻:你講的跟真的一樣咧 袖:所以我講真的,你嘛不相信 (摔東西聲音) 鴻:恁祖母咧,裝得像賊仔累,恁娘臭雞掰幹(摔東西聲音), 你不通逼我,我嘸呷你騙,恁爸是真正敢呷給你揍下去 (拉拉鍊聲音) 鴻:恁ㄟ攏寶,對啊,你講ㄟ啊,你的事情啦!100多元而已, 幹恁娘,恁娘勒雞掰,我如果說很惡劣,就差一些,100多元 而已 袖:我剛跟你講的,不是錢的問題 (略) 7:21-08:00(剪東西聲音) 鴻:你這款人,毋可憐、也毋同情,好啦!你要逼人ㄟ好啦!沒 關係啦!你要逼人的好啦!你要逼人做的也好啦! 8:51-8:59(剪東西聲音) 鴻:還會放下身段和你商量,1000元也和你商量,100多元也再 和你說,可能要補到100多元,買一個菜,6000你去買啊,500 0你去買啊,啥米東西人家都要用很低調去跟你商量,嘛稍微要去看人的意思,你安捏就等於一點兒的感情攏嘸啊 ,一點兒感情攏嘸要講啥,我甘有去和你講啥? 袖:你咁有? 鴻:我不要跟你講,你給我住口,我不跟你講,我不跟你講那不 行嗎?啥米東西我就歹氣,我嘸滴講啥,我自己衰ㄟ,安捏 娘要講啥,昨天我若擱呼我多萬多元2萬多元,不用讓你在那邊給我,補錢,我今天可以賺好幾萬,我那天當沖擱賺4000多元,第一天你跟我講說你要吃碗粿,我馬上賣、馬上拋,我馬上放,我講你呷我處理呼好,嘛稍微看人的心咧,那一天也是還跌,我跟你說跌多少,嘛稍微看咧,人家在賺錢,你叫我去給你買東西,我甘有講啥,我轉頭我去買,我馬上放哩,才賺個4000出元,我甘有講啥,我進來我只念了一句,講還會再跌咧,我甘有講啥,擱我白痴嘛,呷你講我壞運啦,嘿啊,就我壞運啦,我要甲啥人講,安捏要講啥,我講嘛沒人要聽,啊擱壞運,我王八蛋,恁爸做烏龜,就很簡單,娶妻回來跟人家公家用,啊很簡單,錢擱別人的,如果講一個什麼,你啊沒在聽,也不用解釋,攏免解釋對,也攏不用解釋,嘛也可以光明正大去開房間,攏不用解釋,很簡單 (摔東西聲音) 鴻:就恁爸白痴,恁爸龜仔子,婊子,很簡單這樣而已,哼 2 鴻:吳沂臻,我臺北不要去了喔! 吳沂臻:為什麼? 鴻:我不要去了,不要去了!妳如果不要這麼晚,我載妳回來, 我賠妳5000。 吳沂臻:蛤? 鴻:我賠妳5000啦!我不要去了啦,不要再花人家的錢,我不要 去了啦,對不起。我們不要去了,妳可以約人去了,幹、恁 娘老雞掰 袖:妳來幫我算一下,我算到都花了,算上面的結,總共有幾個 結,因為打到後面,我都花花的,這邊這一個結,編織的結, 這編織的結1、2,算算看幾個結。 吳沂臻:1、2、3… 袖:像這樣子,上面不是有結,那個黑黑的,看不大到。 吳沂臻:1、2、3…38。 袖:好。 3 鴻:你要人用畜牲的手段對你,沒關係,我就用畜牲的手段對你 ,真的,從今天起,恁父哪嘸做到呼你抓狂,恁父給妳試看 看,簿子拿來,簿子還來,我不要還你,不要還你,妳給我撕 做什麼。 17:00-20:00(剪東西聲音) 鴻:撕齣破,不行嗎?你可以撕,我不能剪? 袖:那我的,不是你的。 鴻:要呼亂大家攏呼亂啊,拿啊,你愛人用畜牲的手段對你沒關 係啊 袖:你卡是畜牲啦!做嘿工作甘是人做的工作? 鴻:恁父爽就好啦!我攏不用你講啥,我爽就好,100多元。 4 袖:自頭到尾甘這100多元而已。 鴻:嘜講自頭到尾啦! 袖:不然要講何時? 鴻:有造成很大的困擾嗎? 袖:叫我匯錢就是攏造成困擾啦! 鴻:賀啦!對啦!那妳的種就不會啦,恁父恁丈夫捏。 袖:我跟你講過他只有用一次而已。 鴻:我你丈夫捏! 袖:你現在這樣做是我丈夫嗎?你現在啥米攏不是啊啦! 鴻:攏不是,安捏離婚嘛,你2500給我嘛,就離婚嘛! 袖:我為何要2500乎你?嘸路用人才要吃太太的,用太太的,還 要向太太拿錢! 鴻:恁父就是無路用,啊不行嗎? 袖:買菜錢,5000變6000,本來1萬的咧,你怎麼不說1萬元我付多 久了,難道是我要付的嗎?那不是你們男人應該要付的工作 嗎?為什麼整天都是我在付錢,你怎麼不說看看,講什麼攏呷 我商量,我能否說不要嗎?我也是一樣拿出來,從頭到尾你要 用錢,我不是一樣都拿出來,就跟你說這2年不太想拿出來 啦,我就知道你不時在厚沙屑,少100多元,你希望我擱呷你 匯100萬咧啦,少100多元而已嗎?我那些有些是明天要繳的 錢餒。 鴻:我要丟垃圾筒,丟掉不行嗎? 袖:當然嘛不可以! 鴻:我管你要繳! 鴻:我沒跟你拿錢喔! 5 23:57-24:40(雜訊,其中24:11、24:26有拉鍊聲) 24:52(剪東西聲音) 24:56(拉鍊聲) 25:01(拉鍊聲) 25:10-25:18(剪東西聲音) 鴻:都給妳! 袖:我剛剛那個袋子咧? 鴻:丟掉了啦! 袖:丢在哪裡啦? 鴻:你管我丟在哪裡? 抽:呷你講那有的是我明天要繳的錢啦! 鴻:那妳家的事情,跟我有啥關係啦! 25:48袖:簿子乎你剪壞了就算了,證件也乎你剪壞了,你連我 要繳的錢也丟掉,那也有這裡的電費、水電啦! 26:00鴻:攏嘜繳,攏嘜繳,攏齣剪剪ㄟ,攏嘜繳,這叫做夫妻 ,100多元而已! 袖:不要講100多元,你6000多元的時候,你叫我去繳,我嘛是 去繳,又匯7000元,是上禮拜才用完而已,昨天又來一遍。 26:57(剪東西聲音) 鴻:跟孩子說啥?不喜歡我,恁父也看妳有夠肚爛,不喜歡我! 袖:我何時跟他講這樣?那是他自己生話的捏,你自己叫吳呈熙 下來自己問,看是不是他自己生話,我怎麼會跟吳呈熙說不喜 歡你,我剛也是跟吳呈熙說,你不要黑白給歐巴說話,歐巴 在生氣了,開車出去了,伊跟你講伊臺北不要去了喔,他跟 我回說,你票都買好了喔,他不要去,他不要去我們去,你自 己跟伊問看看,看是不是這樣講,我何時這樣跟他講,你自 己也知道吳呈熙現在會胡白講話啦,他剛剛就講了,他故意 這樣講,乎你們分開,他要看我們二個吵架,你做到連小孩都 看懂,你下午在那邊翻臉,吳呈熙就知道了,就馬上跟我說, 歐巴不知在生氣啥會,在裝面腔了,就心内自己在胡亂想啦, 你去後面吃麵,吃飯的時候,就說要跟你說一個小秘密,我怎 麼知道他跟你講那個,小孩子在說你也要聽,你也是小孩啦! 鴻:我不會再對你說什麼啦,我不會再對你仁慈了,恁父一定做 到讓你捉狂的啦,恁娘雞掰,幹恁娘,恁父對你太過軟心,對 你太過好,你呷恁父軟土深掘,100多元,你呷恁父侮辱人 格,啥米啥米你講嘿我聽有嗎?恁娘老雞掰,講甲恁父愈說愈 捉狂,我如果一而再再而三這樣,都很故意,連100多元都已 經很軟勢在跟你講,100多元而已! 袖:你想我要啥反應啊,你給我教? 鴻:攏免,攏免,恁娘老雞掰、幹恁娘、恁娘臭雞掰,(略),恁 娘老雞掰,恁父連領1000元都沒有,恁娘幹,妳兒子的保險到 就馬上去繳,幹恁娘,阮的冊錢阮也借來繳完了啦,恁娘老雞 掰,幹恁娘。 袖:最好是後面你們都自己繳,不要再叫我繳了! 鴻:阮自己繳,沒讀也沒關係! 袖:嘿! 鴻:恁娘老雞掰。 袖:最好不要再叫我繳了。 鴻:嘸讀也沒關係。 袖:你如果有志氣的話。 鴻:嘸讀也沒關係。 30:59鴻:簿子很會撕,很會剪,沒關係啊,我擱剪,很會剪。 31:06-31:25(拉鍊聲) 31:35(剪東西聲音) 32:00-32:21(拉鍊聲) 32:24袖:上次剪我的支票,這次剪我的證件、健保卡跟提款卡 ,你乾脆呷我的人攏剪一剪好了。 32:33鴻:我剪你嘿無路用人要幹嘛? 32:36袖:你剪我的證件,我不是一樣也可以去申請,是麻煩而 已! 鴻:這樣你才有時間跟客兄在那邊說話,可以約去哪就去哪,車 内妳也不敢約,這麼好功夫自己一個人跑去鹽山? 袖:你自己算時間啊,我在武廟那邊開去七股,不用時間,不用 一個多小時? 33:18-33:24(剪東西聲音) 檔案名稱:中正路二段290巷34弄 3(全長7分24秒) 6 袖:你重說一遍! 鴻:我要跟你拿錢啊! 袖:要拿多少? 鴻:2500啊! 袖:你憑什麼給我拿2500? 鴻:憑恁尪咧! 袖:呵,你沒那麼偉大啦! 鴻:我沒那麼偉大嗎?啊嘸你要安怎? 袖:先講條件。 鴻:先講條件看你要安怎講嘛! 袖:2500嘸啦! 鴻:你講嘸就嘸,幹恁娘,你錢那麼多會嘸。 袖:可見妹啊她老母早就講你為了錢才跟我在一起,用心計較要 設計我,要走我要替我自己贖身,擱要又拿2500,厝還要無條 件過戶給你們,這嘛你當查埔人才講得出來。 鴻:啊對你這種人,我嘸免用君子的態度,嘸免擱在一起。 袖:我才沒有像你那麼小人啦! 鴻:阮不像你敢做不敢講不敢擔,100多元而已,也在秤斤秤兩 ,恁娘老雞掰100多元我秤斤秤兩,我還和妳作伙做甚麼,要 作伙幹的嗎?幹還不能幹,你娘勒,幹攏別人在幹,幹你娘! 袖:你最好有證據再來說啦! 鴻:呷那有證據,你早就乎恁父打死了! 袖:自頭到尾都在那邊胡白講話啦! 鴻:自己若不要在那邊做做那些奇奇怪怪的事情,人家不會去誤 會你。 袖:我何時在奇奇怪怪,要出去也呷你報告,要去叼嘛呷你報告 ,一天到晚都在家,這樣也都說我怎樣怎樣,唉!有在做生意 不用出去喔!工作擱會進來,錢就會給我喔! 鴻:對啊,做生意啊,歸ㄟ攏生意啊! 袖:嘛呼你弄得生意愈來愈少啊,幾乎要嘸去啊! 鴻:你快要脫離苦海啊,你就錢給我,你就脫離苦海了! 袖:你嘸值得2500,而且我給你,你也不會放過我。 鴻:意思你就是不要! 袖:你講得太誇張,不是我不要,我也很想要走的,自你打我那 麼多次我就已經很討厭了。 鴻:你這種的,沒有被人拿槌子槌就有夠好的了。 袖:最好把我槌一槌咧啦。 鴻:沒有被人拿槌子槌就有夠好的了啦。 袖:最好是快點拿槌子給我捶一捶。 鴻:我嘸憨呷拿槌子呷你槌。 袖:哼! 鴻:我嘸憨呷拿槌子呷你槌。 袖:哼哼哼,還擱蓋聰明嘛,自己還會說,不會打我打到讓我去 驗傷。 鴻:誰呷你打,誰看見了。 袖:對啊! 鴻:幹恁娘,啊你呷恁父踢ㄟ。 袖:哼,我踢你? 鴻:任你錄,任你錄,任你錄。 袖:對啊,我現在就在跟你講。 鴻:任你錄,任你錄,啥米東西討客兄也都我自己講的,攏做做 嘿莫名奇妙的事情,哪一個娶某某不能幹的,我問妳?人家像 彬仔一塊地一塊工廠的地你給人家過戶,你的心肝沒硬喔? 袖:啥米叫做我硬啊?嘿攏我賺ㄟ,不然他會甘願自己攏要乎我 嘛! 鴻:誰看?誰看?誰看你賺ㄟ,誰看,嘸人打底的你也沒辦法啦 ,人飲水思源啦!你都那麼會那麼強勢喔! 袖:他至少還有個底讓我打拚,啊你有啥米通好呼我打拚,你只 要扒我的錢而已。 鴻:我在扒你的錢,你在利用我啦!扒你的錢,你在利用要脫離 上彬啊啦!幹恁娘,你在人家那裡做到人神共憤,人家會對 你這樣嗎?自己要檢討啦,不要老是說別人的不對,人家打 的底,給你打出一片天,你心肝嘸硬,上彬啊卡聰明,還知 道通呷你偷轉錢,轉到現在要養老ㄟ攏有,每樣都有,我一個 100多元股價,比一個流浪漢還不如,作一個嫁人的某,三不 五時,頭殼只是想到講自己個人要出去玩而已,幹恁娘,恁娘 雞掰,很早就跟你說過,個人要去玩絕對有問題ㄟ,不要做那 種奇奇怪怪的工作,去乎人,任你錄,錄啊,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