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3-易-330-2024101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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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欣怡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林佳隆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2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欣怡、林佳隆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