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3-易-354-2025032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正賢 鍾秉儒 郭柏佑 吳皓偉 彭彧謙 張紫齡 黃靖幃 陳愷立 陳韋志 趙家儀 張家睿 林采瑜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董正賢、鍾秉儒、郭柏佑、吳皓偉、彭彧謙、張紫 齡、黃靖幃、陳愷立、陳韋志、趙家儀、張家睿、林采瑜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張紫齡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其餘被告均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