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M-113-易-360-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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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萬谷 洪文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023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依通常 程序審理(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930號卷),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文明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何萬谷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刑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何萬谷、洪文明為鄰居關係,雙方因故而情感不睦,於民國 113年4月7日6時55分許,雙方在何萬谷位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之住所前發生爭執,詎渠等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互毆,致何萬谷受有左臉部挫傷、背部挫傷、右側前臂擦挫傷之傷勢;洪文明則受有左側前臂擦傷之傷勢。何萬谷於互毆過程中同時基於毀損之不確定故意,拉扯洪文明穿戴之手錶、上衣,致洪文明所有手錶之錶帶斷裂、上衣破損,致令各該物品不堪使用。 二、嗣何萬谷於不詳時間,復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揭住 所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場所,當場以「幹你娘」、「安你娘」、「機掰」(臺語)等語辱罵洪文明,足以貶損洪文明之名譽。 三、案經何萬谷、洪文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及無意見(易卷第37頁)。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經合法調查,自得引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上開證據,本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等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易卷第42至43頁) ,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偵卷第33至40頁)、傷勢照片、物品遭毀損照片(偵卷第41至43頁)、蒐證影像譯文(偵卷第45至46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偵卷第75頁)、(何萬谷)高雄市立岡山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偵卷第29頁)、(洪文明)聖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偵卷第31頁)、(指認人何萬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第21至27頁)在卷可參,另本案事發經過錄影畫面,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勘驗結果文字部分如附件,圖片部分見易卷47至91頁),可見被告2人確有互毆、被告何萬谷有毀損、公然侮辱等行為,前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萬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刑法第3 54條之毀損罪、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洪文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何萬谷所犯傷害、毀損等罪,係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論處。  ㈢被告前開傷害、公然侮辱犯行,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遇糾紛均不思理性處 理,卻以傷害之方式互相攻擊,使雙方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被告何萬谷並同時造成被告洪文明受到財產上之損害,又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合當場辱罵被告洪文明,使被告洪文明之名譽受損,所為均應非難。另參酌本案被告何萬谷受有左臉部挫傷、背部挫傷、右側前臂擦挫傷之傷勢;被告洪文明則受有左側前臂擦傷之傷勢內容,均非極重或對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之傷勢,但以被告何萬谷所受到之傷勢相對較多且重。再審酌被告何萬谷所毀損之物品應尚非極高價或名貴者,公然侮辱之部分亦僅為空泛之辱罵,且句數尚少,對於告訴人之損害尚非極重,被告何萬谷所造成之財產及名譽損害尚非極重。另細觀本案案發之始,係被告洪文明走向被告何萬谷處,致生本案肢體衝突,此外,雙方互毆過程中,於糾紛進入後半段時,被告何萬谷係遭被告洪文明壓制於地並受到持續攻擊,被告2人雖有相互攻擊,但以被告洪文明之手段相對較為主動且強烈。但考量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意面對應承擔之司法責任。另被告2人犯後雖未能達成調解,也未賠償彼此之損害,然被告洪文明已表示有意調解,僅係被告何萬谷並無意願(易卷第33頁),尚難認被告洪文明毫無賠償之意。此外,本案係源於被告2人間之糾紛而起,尚難全然歸咎於單方。兼衡被告何萬谷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無業,撿回收維生,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00至500元,離婚、無子女,無需要扶養對象之家庭經濟情況;被告洪文明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在家中照顧母親,無收入,已婚、有3名子女,需要扶養失智母親之家庭經濟情況(易卷第43頁),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本件被告何萬谷所犯之罪為公然侮辱、傷害案件,基本罪質不同,但犯罪情節、手段、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並有關聯性,故有一定程度之責任重複非難程度等因素,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聖淵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勘驗標的:置於偵卷之光碟片,封面標示無標示 二、檔案名稱:  ㈠「ch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㈡「ch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㈢「洪文明所提供錄影音檔1」。  ㈣「洪文明所提供錄影音檔2」。    三、勘驗內容:  ㈠「ch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監視器時 間04/07/2024【06:58:11~06:58:29 】洪文明從監視器畫面上方往下方何萬谷住處的方向走,走到何萬谷隔壁鄰居家前時,左手向前伸直抬起向何萬谷的方向招了一下手(如圖1-1到圖1-3)原本正往下拉鐵捲門的何萬谷,又將鐵捲門往上推後從屋內衝了出來,何萬谷疑似推了洪文明一下,洪文明往後退了一步(如圖1-4到圖1-5)兩人站在監視器畫面下方的邊緣,先是在胸前舉起手、又放下雙手互相試探,隨後洪文明往前一步,兩人伸長雙手互相揮打、推擠對方肩部以上的部位,洪文明疑似被推得往監視器上方的方向退了數步( 如圖1-6 到圖1-10)隨後兩人又往彼此的方向靠近,兩人均將雙手伸向對方( 如圖1-11到圖1-12) ,洪文明的右手先揮掉何萬谷的左手( 如圖1-13) ,何萬谷的左手再次伸向洪文明的脖頸、下巴處;洪文明的右手連續揮打何萬谷的左臉處2 次( 如圖1-14到圖1-16) ,接著何萬谷的左手抓住洪文明胸前的衣服,右手揮向洪文明,洪文明的左手抓住何萬谷的右手臂擋住攻擊,並順勢推開何萬谷的右手( 如圖1-17至圖1-18) ,惟何萬谷的左手仍拉扯住洪文明胸前的衣服,洪文明右手握拳舉起並揮向何萬谷( 如圖1-19至圖1-21) ,何萬谷左手持續抓住洪文明領口附近的衣服,兩人邊向對方的頭臉處不停地揮打,邊向監視器畫面下方移動,隨後消失在畫面中( 如圖1-22到圖1-25)  ㈡「ch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監視器時 間04/07/2024【06:58:12~06:59:33】何萬谷站在屋內往下拉鐵捲門,洪文明跑到何萬谷的門前似乎要求何萬谷出來,何萬谷從屋內衝向洪文明,兩人隨即伸手互相揮打攻擊對方( 如圖2-1 到圖2-4)洪文明右手揮打何萬谷的胸口處、何萬谷的左手揮向洪文明的右臉處,兩人因慣性各自向後退(如圖2-5到圖2-7)何萬谷站穩後又向洪文明的方向衝,洪文明的右手握拳揮打何萬谷的左臉、下巴處,何萬谷右手隔擋洪文明,左手抓住其衣服,洪文明再次揮拳攻擊何萬谷的左臉,隨後兩人持續地向對方上半身揮舞手臂,不停地攻擊、拉扯(如圖2-8到圖2-14)兩人推擠拉扯的過程中,何萬谷疑似被絆到重心不穩而往後坐倒,因何萬谷的手一直拉著洪文明的衣服,洪文明因而跟著往何萬谷身上倒,洪文明順勢坐壓在何萬谷腳上。兩人持續揮打攻擊對方上半身,過程中何萬谷的攻擊大部分被擋下,洪文明右手握拳擊打對方的頭部及身體;何萬谷欲往前從地上站起,洪文明持續對何萬谷拳打腳踢,何萬谷尚未站直又被洪文明推回地上;何萬谷用左手拉扯住洪文明的衣服、右手向對方揮打,洪文明左手抓住何萬谷的右手、右手握拳擊打對方的脖頸及臉部(如圖2-15到圖2-23)何萬谷再次欲從地上站起,還未站穩,身後的洪文明左手抓住何萬谷左手、右手臂繞過其脖頸,並將他往身後的地上拉,兩人又雙雙倒在地上(如圖2-24到圖2-26)洪文明以雙手抱住何萬谷的頭部、再將左腳壓在何萬谷的右側身體上壓制他;何萬谷一手拉住洪文明的衣服、一手則不停地推洪文明(如圖2-27)洪文明右手撐地從地上坐起、左手抓住何萬谷的衣領、右腳單膝跪地、右手緊跟著壓制住何萬谷的頭部,隨後改成雙手掐壓住其脖頸,過程中洪文明有以右手握拳擊打何萬谷左側脖頸一下;何萬谷以趴跪的姿勢被壓制在地上,被壓制時何萬谷的雙手一直抓住洪文明的衣服(如圖2-28到圖2-31)何萬谷以手撐地撐起上半身後,洪文明右手從地上抓起一隻拖鞋揮打何萬谷的頭臉,何萬谷的臉因而向右偏( 如圖2-32到圖2-34)洪文明隨即將何萬谷向後推,因何萬谷的左手一直拉住洪文明的衣服,洪文明因而跟著何萬谷倒地的方向移動,隨即以腳壓住何萬谷下半身、左手壓在其胸口,何萬谷雙手不停地拉扯、抓撓洪文明,洪文明右手抓住何萬谷左手、左手向上移動壓住何萬谷脖頸(如圖2-35到圖2-40)一位身穿黑色長袖上衣的男子出現將兩人分開(如圖2-41到圖2-42)  ㈢「洪文明所提供錄影音檔1」播放器時間【00:00:36~00:00:3 8】   洪文明:喔好!   何萬谷:幹你娘!   洪文明:喔你這樣誣...(台語)   何萬谷:我就要來驗傷就對啊啦(台語)  ㈣「洪文明所提供錄影音檔2 」播放器時間【00:00:00~00:00: 09】   何萬谷:東西衣褲還(聽不清楚)蛤(台語)   何萬谷:按你娘   洪文明:還幹我娘,要𧮙...要𧮙我   何萬谷:機掰,永能死完死不停啊(台語)   洪文明:死都沒關係啊死,沒死而已(台語)    本案卷宗標目表 0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37號卷(偵卷) 02-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30號卷(簡卷) 03-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卷(審易卷) 04-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60號卷(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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