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M-113-易-408-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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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天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天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天祥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易字 第408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之民國114年1月22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而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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