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M-113-易-56-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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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靜敏 洪盛裕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8 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靜敏、洪盛裕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告訴人楊婉汝、楊昆城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被告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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