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M-113-易-61-2024102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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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0號 113年度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智 義務辯護人 黃郁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3462、20481號),本院前因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71號、112度簡字第2934號),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明智因竊盜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嗣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見易字一卷第230頁、易字二卷第188頁),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