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TDM-113-智簡-26-20250210-1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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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8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淑蘭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該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漠 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損害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智簡卷19-21頁),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智簡卷第11頁),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衡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等情(智簡卷19-21頁),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 書、鑑價報告書可佐(警卷第41-444、79、87、97、103-109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侵害商標權商品 而支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59元(內含運費60元),因本案被告僅成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故上開款項尚難認定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1 哆啦A夢手機殼 3(含蒐證購買1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2 哆啦A夢防水袋 1 同上 3 哆啦A夢雨衣 2 同上 4 哆啦A夢泳圈 2 同上 5 哆啦A夢氣球 7 同上 6 KITTY雨衣 6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7 佩佩豬氣球 170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305號 被 告 黃淑蘭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蘭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所示之商標圖樣, 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商品,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仍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起,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以新臺幣(下同)2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仿冒前揭商標商品後,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後,在其所申設之蝦皮帳號「flower1023」經營之拍賣平台,以每件3至250元不等之價格,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陳列之,以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嗣為警在網路上瀏覽網頁發現後,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12年1月6日,以159元(含運費60元)購得前開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遂於112年3月17日11時8分許,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淑蘭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5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 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淑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28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28020S號函暨帳號「flower1023」用戶資料、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全家超商繳費明細、蒐證購買之商品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鑑定結果,亦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誤,此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等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 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9年間起至112年3月17日11時8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非法陳列侵害商標商品之行為,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顯出於被告之一個陳列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屬於接續一行為,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請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警方蒐證購得之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所陳列之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蘇恒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琪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 商品 1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Peppa Pig 00000000 115年6月15日 氣球等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臉圖 00000000 119年11月15日 經防水處理之布料等 3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Doraemon及圖 00000000 117年11月15日 智慧型手機護套、遊戲用氣球、游泳圈等 小叮噹/哆啦A夢及圖 00000000 119年8月31日 雨衣等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哆啦A夢手機殼 2 2 哆啦A夢防水袋 1 3 哆啦A夢雨衣 2 4 哆啦A夢泳圈 2 5 哆啦A夢氣球 7 6 KITTY雨衣 6 7 佩佩豬氣球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