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TDM-113-簡上附民-150-2024101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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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許美玉 被 告 藍婷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藍婷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許 美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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