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M-113-簡上附民-173-20250213-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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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蔡適仰 被 告 王柏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王柏勛因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蔡適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