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M-113-簡上附民-180-20241227-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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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陳美沄 被 告 胡淇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淇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陳 美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